8月1日《反垄断法》的实施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继本报上周推出《反垄断大考》一系列报道后,广州物流协会针对报道中的情况,日前也举办了关于反垄断法的讲座和讨论,形成良性互动。曾两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修改建议的广州律协公平交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白沙律师表示,反垄断法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最复杂的法律,将为中国打造“永不落幕的经济奥运会”。
由于《反垄断法》涉及面很广,目前世界500强在华企业中,很多都把内部最优秀的反垄断顾问调到中国来培训本地员工。不过由于反垄断调查取证艰难,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人员素质、执法经费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企业行为处处见“雷”
对于企业而言,《反垄断法》设置了很多壁垒或“地雷”。反垄断法立法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表示,除国防、核能等特殊行业外,只要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业,只要针对大众生产、服务和销售,《反垄断法》都无一例外适用。
张白沙举例称,某在线旅行服务公司垄断了网络订购系统后,与协约酒店签订最惠客户条款,而不允许酒店向竞争对手提供更低价格,这就属于“垄断协议”中的“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另一例子是,春秋航空开航初期推出低价机票被其它几大航空公司联合封杀,即属于“垄断协议”中的“联合抵制交易”。
黄勇则举出了保险业的例子。“保险业之前常采用的价格协议或协议行为,比如行业协会主导下的‘自律经营’行为、格式合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遭罚,对于习惯了以此获得经营优势的保险公司讲,利益必然受到直接影响。”
企业是否可以告政府?
“《反垄断法》最具中国特色的条款是禁止行政垄断。”张白沙表示,目前的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与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垄断更具危害性,也更隐蔽、更难解决。
企业状告地方政府是否走得通?张白沙指出,《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上做了符合国情的技术处理,“行政机关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点是有可操作性。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汉洪则指,《反垄断法》中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还只是原则性的,“具体到一些特殊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如何规范还有很多事情”。
多头执法利还是弊?
不过,在执行方面,《反垄断法》的缺陷也有所暴露。据悉,具体执法机构可能确定为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部委不会采用联合执法或部级会商机制,而是各自批复申请。这可能造成政出多门,不利于实施。从本报日前对《反垄断法》专家小组成员北大教授盛杰民、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的采访中也可看出,其操作性仍过于抽象,而一个统一、独立、专业和权威的执法机构也是各方共同期待的。
但张白沙并不同意,认为多头执法模式符合国情:某一垄断行为有多个机构可管辖,如果其中某一机构采取保护性措施不予查处,则可向另外的机构投诉。
然而,对于企业是否具有反竞争行为很难界定,需要一个囊括专业财务分析师、专业相关经济人士及专业相关法律顾问等的颇具规模与实力的调查组,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人员素质、执法经费都是很大的挑战。 (记者 谢晓婷 实习生 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