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此前出台的扶持小额贷款等政策之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又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
财政部表示,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一项,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收入就超过200亿元。
而在此前,工商管理费存在的合法性就一直受到质疑。工商管理费的征收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一方面,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述《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是法律。
另一方面,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87号文明令废止了由其自身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已经不存在。
此外,工商管理费还涉嫌歧视——工商管理费的征收对象主要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而其他市场主体均无需缴纳工商管理费。
实际上,在2007年前后,北京、上海、天津、浙江、重庆和四川等地就已停止征收工商管理费,但其他地区仍然继续征收,其主要原因是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后,工商管理费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对于财政收入相对薄弱的地方来说,这部分收入不是那么容易放弃的。
据国办机关第44期党校进修学员组成的调研组了解,“两费”收入已经成为全国很多地方财政的重要非税性收入,湖北省2005年“两费”收入为4.97亿元(不含武汉市),占当年湖北省工商管理部门总收入(8.82亿元)的56.34%。
包括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形成了一定的影响。统计数据显示,1999年中国个体工商户数量为3160万户,2006年6月,这数字下降为2505万户,7年间个体户减少了650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