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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在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指出,从总体上看,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的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水平。

  针对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明晰、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监督和约束不力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等。

  法制办负责人还指出,考虑到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有的公共机构本身还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条例对公共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等,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予以通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非经济性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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