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商务部发布《关于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欲通过财税、引资等方式,促进民族贸易发展。
根据《指导意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除了配合民族事务、财政、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落实对民族贸易网点的优惠政策,包括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除石油、烟草外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外,还将继续完善和实施重要商品储备政策,支持民族贸易企业承担特殊商品经营业务,利用各种资金加快民族贸易发展,建立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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