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行人的要求:
公司须专注于一项业务。综合企业及投资公司不符合资格;
两年活跃业务记录,但不设最低盈利规定;
最低公众持股量达已发行股本的20%或3000万港元(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可自由决定采用何种招股机制,在首次公开招股时并非必须进行包销;
公司管治方面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聘任认可的合资格会计师及至少两名独立董事;
不准出售股份的限制,管理层股东为两年,策略性投资者为半年;
严惩未遵守规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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