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体地位确立 外贸经营挥别行政垄断
2008-11-26 14:53:20 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作者: 进入论坛>>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外贸经营管理体制几经嬗变。外贸经营权从集权到放权、分权,单一的垄断经营格局最终为主体多元、全面竞争的经营格局取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外贸经营还属绝对的“特权”,在高度集中的外贸垄断经营体制下只有十余家外贸部直属的国营外贸总公司。
改革开放后,在渐进式开放的改革思路下,外贸经营权被逐步赋予给各类企业,对外贸易垄断经营的格局渐次瓦解。
30年间,外贸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过去只有国有企业从事外贸经营转变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共同经营;经营主体形态多样化,由单一的流通型外贸企业发展到生产型、研究开发型外贸经营企业和自然人等多种形态并存。
同时,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也让专业外贸公司逐步获得独立经济实体的地位,由原来的行政机构附属物转变为中介服务组织,以企业身份担当起外贸活动的主角。
体制的变革将更多的经营主体推向国际市场,不但丰富了外贸经营主体的构成,更让各种主体在竞争之间为全国的外贸发展带来无尽活力,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加剧的竞争也促使外贸企业在技术、组织和管理上的加速提升,效益得以提高。
上世纪80年代,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企业经营审批权的层层下放,地方外贸公司开始获得外贸经营权,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被打破。在新的外贸经营主体不断出现的同时,伴随经营主体自身的变革,政企不分、中央财政统负盈亏的外贸企业开始转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地位得以确认。
1978年的秋交会,一家刚刚成立的公司的加入,打破了广交会原有的参会格局。
作为我国第一家产销结合的工贸公司,隶属于机械工业部的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的出现,在原本清一色的以当时的外贸部直属各专业总公司为首的国有外贸“正规军”中,格外显眼。
此前,在国家垄断的外贸制度下,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经营和对外成交的“特权”都只能由外贸部所属的进出口总公司统一把控。而获得了外贸经营权的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不用通过中间环节即可直接与客商洽谈,这为公司开拓国际市场获得了主动,它组成的机械设备交易团在当届交易会上成交约570万美元。
至此,由国营外贸专业总公司高度垄断的外贸经营体制得以松动,我国外贸经营权改革的大幕徐徐拉开,越来越多的企业登上了外贸舞台。
特权下放垄断经营状态破局改革开放之初,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对外贸易发展,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改革现行的外贸体制,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外贸权限,实行外汇留成,刺激出口增长。
外贸经营禁地开始探索性地开放,并在广东和福建两地试行。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获准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特殊政策的实施随即就使得两省毗邻港澳的优越得以发挥。仅在1978年~1980年的三年间,两省的进出口总额就增长了一倍。
据原厦门市经贸委主任张立生回忆,改革开放前,厦门没有一家地方外贸公司,全市的外贸业务主要由国家指定的5家国营外贸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在辟为经济特区后,特殊政策让厦门的地方外贸企业得以率先建立。它们一方面引进国外装备和技术,组织物资和日用品的进口;另一方面,则主要承担引进外资、建设特区的任务,也组织地方产品的出口。到1983年底,厦门已有12家地方外贸公司。
1983年,外贸部对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试点工作。众多“三资”生产企业也拥有了本企业产品出口和相关原材料进口的经营权。






